有關「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同仁依限於114年2月20日前檢具申請表(繳費單及繳費證明)提出申請.。
1.請檢查申請表各欄位是否填寫,另相關文件影本請於空白處親筆簽名。(如為第1次申請者,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2.因應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一學期補助,若確定擇領本校子女教育補助費,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補助退回學校。(僅能擇優擇一申請)→請向大學註冊單位申請刪除「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項目,繳全額註冊費。
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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