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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告:有關113學年度國中九年級學生特殊情形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之認定與申請方式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39624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先予敘明。
三、各校國中九年級學生具下列特殊情形,並報經教育局核准後,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一)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各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IEP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因障礙情形嚴重,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二)重大傷病應屆畢業生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評估因情形嚴重致無法參加國中會考時,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醫生評估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報經教育局核准後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四、倘貴校有上開特殊情形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生,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身心障礙情形嚴重致無法參加之學生,由學校召開IEP會議確認(請務必與學生與家長確認後,納入IEP會議紀錄,佐證資料留校備查),造冊核章,業務單位於114年2月14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寄送教育局憑辦。
(二)因重大傷病致無法參加之學生,學生應檢附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評估診斷證明等文件供學校查驗(佐證資料留校備查),造冊核章,業務單位於114年2月14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寄送教育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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